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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统一标准》将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大量的一般建筑物列入中间等级,重要的建筑物提高一级,次要的建筑物降低一级.
设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传统习惯选用.大多数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均属二级.
同一建筑物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
《荷载规范》在荷载效应组合中新增一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使承受恒载为主的结构构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2002)(以后简称《混凝土规范》)取消了原规范弯曲抗压强度fcm,统一取用抗压强度fC,使以混凝土受压为主的结构构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所以取消了原规范“对屋架、托架、承受恒载为主的轴心受压柱、小偏心受压柱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的规定.
工程实践表明,由于混凝土结构在施工阶段容易发生质量问题,因此取消了原规范“对施工阶段预制构件安全等级可降低一级”的规定.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
一级很严重重要的建筑物
二级严重一般的建筑物
三级不严重次要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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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100年及以上、50、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大部分结构规范遵循这个原则;从这个规定理解,结构构件的材料特性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变化,作相应设计时可以参考,如旧建筑物改造;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规定:结构重要系数不应小于1.0;
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规定:一级边坡取1.1,二、三级边坡取1.0;
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它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以上、50、1~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
6、《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的,不应小于1.2;
7、《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寿命为100年以上的烟囱,烟囱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1,其它情况不应小于1.0;烟囱的设计工作寿命应同其配套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寿命相同;
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没有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规定,可以认为该系数不应小于1.0;
9、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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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使用年限指: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到期后,鉴定一下,需要修就修一下,不需要修就不用修,可以继续使用.
所以50年很保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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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前的抗震防灾政策,在《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一般情况下,原则上能保障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故绝大部分的建筑,均可列为丙类建筑,少数重要的建筑列为乙类建筑.
抗震设防烈度是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的要求,它不仅和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有关,还和建筑物本身的要求有有关,甲级、已级、丙级四设防烈度是不同的.
当然没有什么好坏之分,适用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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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烈度是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的要求,它不仅和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有关,还和建筑物本身的要求有有关,甲级、已级、丙级四设防烈度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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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时地面运动的加速度.可以作为确定烈度的依据.在以烈度为基础作出抗震设防标准时,往往对相应的烈度给出相应的峰值加速度.例如,中国的新地震烈度表(1980)规定,烈度为Ⅶ、Ⅷ、Ⅸ、Ⅹ时相对应的峰值加速度平均值分别为0.125g、0.25g、0.5g、1.0g.
2.g是9.8m/(平方秒)就是重力加速度.这个数值越大越不爽
3.设计地震分组的含义2008-05-0914:141,场地感受到的地震动的振动特性是与震源发震机制、震级大小、震中距以及传播路径等有密切关系,因为土对地震波的传播有滤波作用,过滤后的地震波的周期成分中,接近于土的特征周期的成分比例会增加.然而目前工程地震研究的水平还不足以揭示出所有因素的影响规律,只能通过地震资料的统计和分析粗略掌握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
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的抗震设计分组主要是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2月2日发布的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2001年8月1日起实施),从建筑工程抗震的抗震设防决策上,为保持89抗震规范的延续性并考虑现有的经济条件(主要是西部地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设计地震分组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基础上做了下列调整:
1、区划图B1中特征周期为0.35s和0.40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一组;
2、区划图B1中特征周期为0.45s的区域多数作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其中,借用89抗震规范“设计远震”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三组:
(1)区划图A1中峰值加速度减至1/3以下的影响区域;
(2)位于区划图B1中特征周期为0.45s且区划图A1中大于等于0.40g的峰值加速度减至1/2以下的影响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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