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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最后一题答案甲、乙、丙三人按1∶2∶2的比例出资购买一农用小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乙将该设备送到丁处维修,丁要求乙支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最后一题答案

  甲、乙、丙三人按1∶2∶2的比例出资购买一农用小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乙将该设备送到丁处维修,丁要求乙支付500元维修费,乙仅愿意支付与自己所占份额相应的部分。在设备闲置期间,丙未经甲、乙同意,将该设备在二手设备市场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戊。

  请问:(1)乙拒绝偿还全部维修费是否合理,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2)丙是否有权转让该设备?说明理由。

  (3)戊是否能够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为什么?

  ——————————————————————————————————————我认为:(1)合理,因为他们属于按份共有农用小型设备,按照共有物的内部关系可知,共有物的费用均由全体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

  (2)不能,某一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未得到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侵权行为。

  —————————————————————————————————————

  本人不是学法律的,望各位详细解答!谢了!

  什么叫超出自己承担的部分啊?乙最多能承担多少啊?

1回答
2019-07-19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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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中苏

  1、不合理。因共同财产维修所欠修理费,属于共同债务,合伙人均有连带偿还的责任,所以乙无权拒绝偿还全部维修费。如果乙全部承担后,超出自己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无权。《物权法》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丙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处分合伙财产。

  3、能。有关合伙人内部的规定或者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戊并不知道丙无处分权,且按合理的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属于善意取得!

2019-07-19 02: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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