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67题问题67.唐某有甲、乙、丙成年-查字典问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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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67题问题67.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

  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67题问题

  67.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以上是原题,官方答案是ABCD

  请问下,该题目在考试时是否更改过?或官方答案修改过?

  如果都没有,为什么C是正确的?

  请不要复制答案~官方答案谁不知道?

  我的意思是,C是依据什么呢?共同生活?

  丙是和甲共同生活的,甲不是被继承人~(请看清题目)

  即不存在丙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责任~

4回答
2019-07-23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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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谷雨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甲由于有抚养能力而不对唐某尽抚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乙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应多分遗产,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故A、B、C项正确。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唐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丁是不能继承唐某的遗产的。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2019-07-23 06:00:45
任敬萍

  没有

  C正确是因为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而多分遗产。

  长期一起生活说明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

  这样啊...我没太注意,应该是题目描述错了,我们应该能揣摩到出题者的意思不对么...

2019-07-23 06:04:21
曲彦文

  你好:

  这道题我至少做了解两遍,真没有注意到你所说的问题,甲不是被继承人,

  这个答案有针在争议,不过这很正常,因为每年都会出现错题,当然答案只能安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没办法

  我刚找朋友谈了一下,分析了解析,解析说的是和唐生活,所以题是错的,放过吧,没事的,想必你今年也考试,祝我们好运!加油

2019-07-23 06:06:06
李祖伟

  题目出错了,丙肯定是和唐某共同居住的。

2019-07-23 06: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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