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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必然性是什么意思】

  历史必然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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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2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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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应权

  多少年来,人们一直在苦苦探求什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历史唯物主义就提出了“历史必然性”这样一个概念,而且在分析社会发展时,它一直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人类社会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社会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旧制度的灭亡及其被新制度的替代也是历史的必然,等等.显而易见,“历史必然性”其实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所提出的、用于解释社会发展直接决定因素的概念.正因如此,对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便显得非常重要了.我们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来分析问题的,所以,在进行后面的分析之前,就必须首先搞清“历史必然性”的精细含义,界定其边界条件.

  应当明确,我们分析的是能动的人类社会而不是自然界,也不是人化自然世界.自然界的规律是纯粹客观必然的,它是自然万物自身相互作用的结果;人化自然世界就因人之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其中而不同于自然界,因而,虽然其规律仍然是建筑于自然规律之上、也具有客观性,但已经表现出与自然规律所不同的形式;人类社会则更不同于自然界,它是直接由人类及其能动实践构成的,是直接处理人类(行为和思想)之间、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正是因为三者内涵的这种不同,其规律的性质也就各不相同.

  自然规律有着明显的客观性和严格性:人们只能认识或利用它却不能改变它,它与自然现象或人化自然现象也基本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如:自由落体在真空中必然下落,而且其加速度必然为9.8米/秒2,这根本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人化自然世界就有人之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其中,因而,其规律虽不能脱离自然客观规律,但其表现形态与自然现象就有很大不同.如:人造的飞机就可向上飞行,因为它是人之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客观自然界的产物(当然,这种现象也是直接建筑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之上的).相对地讲,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由社会三种矛盾、主要是第一矛盾的演化过程决定的,它直接建筑在人类的能动实践和人类的自我意识之上,不能脱离人类的实践和意识而独立发展.因而,研究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不可能离开对人类实践和人类思想意识的研究.由此可见,社会的能动性就必然地决定了社会规律不具有纯粹的客观性,而且,其严格性也远不如自然规律.若换一个角度,也就是说,社会发展规律并非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它与社会现象也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由此,逻辑上必然地就可以得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可能精确地、超越历史地涵盖全部人类社会的所有现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我们所研究的领域愈是远离经济领域,愈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思想领域,我们在它的发展中所看到的偶然性就愈多……”(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07页).就连马克思本人也否认他所揭示的理论和规律是“超历史的”,甚至是对他几乎穷毕生研究而得出的有关资本主义发展运动的规律也是如此,他明确提出,“这一运动(指《资本论》中揭示的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关规律----引者注)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见《马恩全集》第19卷,第269页)

  有了上述认识,我们就可以发现,与社会发展规律之不同程度的客观性和严格性相对应,历史进程中有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作用机制.

  一种是决定性机制,我们称之为决定律.凡是那种在正常历史条件下必然发生的历史现象,都由决定律所制约,这是社会深层发展规律,普遍地(而非精确地)适用于全人类社会的发展;它是历史发展的主线,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和主要节点.

  另一种是因果性机制,我们称之为因果律.凡是那种由某些特定历史条件决定而必然发生的历史现象,都由因果律制约.尽管在每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这种历史现象的出现由其必然性成分,但它所反映出的演进历程并不具备普遍意义,并不适用于其他历史条件.也即,它所体现的顶多是历史过程中的一种因果关系,不可能上升为必然性规律.对受这种作用机制制约的历史现象,我们可以在事后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却难以事先对其发展进行预测.

  两种作用机制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因果律涵盖决定律,决定律只是因果律的一种特殊情况;凡是符合决定律的历史现象,也必然符合因果律,而符合因果律的历史现象,却不一定符合决定律;因果律可以较为精细地描述各种社会历史现象,而决定律则只能对社会发展趋势和历史演进节点做出宏观上的把握.

  据此我们可以说:历史现象虽然变化纷繁,似乎杂乱无章,但若揭开复杂的历史表象就可发现,所有的历史现象都受上述两种机制的制约;认为历史发展全然无规律或全部符合决定律都是不全面的,只能说它们都受制于决定律或因果律这两种作用机制.

  现在来看历史必然性是一种什么样的概念.

  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社会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所由发生的时代和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13页),这大概是对历史必然性的经典描述.我们来分析这段话:首先,这每一“阶段”是只包括社会发展的某些关节点,还是包括了全部历史“现象”?其次,这里的“必然”的意义是只符合因果律(即“对它所由发生的时代和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呢,还是也符合决定律(即可以按照某种普遍定律必然发生)呢?根据对这两个方面的不同理解,可以产生四种完全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全部历史现象都符合决定律,二是认为只有历史发展的某些关节点(即阶段)才符合决定律,三是认为全部历史现象都只能用因果律来解释,四是认为只有历史发展的某些关节点符合因果律.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首先,第一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因为它其实就等同于认为所有历史现象全部符合决定性规律(决定律),而迄今历史唯物主义所提出的决定律(其基本精神即是人所周知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规律)显然只能说明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要轮廓,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解释更为具体的特定社会历史现象;第四种认识的理论认定面太窄,几乎等同于认为历史发展全部无规律(无决定律,只有部分因果律);第二种认识对历史关节点给出了精确解释,但对历史过程中的具体历史现象却没有给出应有的解释;第三种认识对所有历史现象的发生都给出了解释(符合因果律),但对关节点却没有给出更具有普遍性的理论说明.基于这种分析、结合对历史唯物主义者上述经典论述的理解,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历史必然性的真正含义应当是上述第二、第三种认识的综合,即,历史必然性断定:全部历史现象都符合因果律,而且,部分历史现象、至少是某些历史关节点(阶段)还符合决定律.

  所以,从实际意义和内容上讲,历史必然性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指部分历史现象符合决定律,我们称之为历史必然定律;二是指全部历史现象符合因果律,我们称之为历史必然因果.

  有了上述界定,我们接下来就必须分析: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历史必然性?那种“时代和条件”到底有什么内涵?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入探讨历史发展中的决定因素,就必须研究社会发展的规律.在本部分,我们先探讨第一方面问题.第二个问题留待后面研究.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无数个个人组成的;因之,社会现象是由无数个个人的行为实践构成的;因之,社会发展的历史也是由这无数个个人的实践和思想意识(即其主观能动性)在时间跨度内的累积

2020-02-02 20: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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