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遵守网络道德与规范?
为什么要遵守网络道德与规范?
为什么要遵守网络道德与规范?
为什么要遵守网络道德与规范?
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