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翻译付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一、本办法规范的付款内容包括货款支付(含税款,下同)、销售退款、费用支付等,不包括《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付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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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规范的付款内容包括货款支付(含税款,下同)、销售退款、费用支付等,不包括《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付款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审批.
二、货款支付审批
1、支付货款由各申请部门根据已审批的进货合同(协议)填制“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并将有关项目填列齐全.
2、进口、内贸业务审批:
A、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责任人签字,经财务经办审核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凡单笔付款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单笔付款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B、以前T/T方式(含部分前T/T)结算的进口付款,由总经理审批.
C、全额后T/T不论金额大小均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D、对于代理业务中先收后付的进口税款支付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责任人签字,经财务经办审核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办理付款.
E、在支付国内长期供货单位的货款时,申请部门应提供当前付款余额及合同执行情况,财务经办人员应认真予以审核.
F、对于应付货款,财务经办人员应审核申请付款数是否与帐面一致.对于情况不明需要对帐的,应于对帐后再行付款;对于发票未到的,要求申请部门在支付货款时取得进货发票.
3、出口业务审批:
A、出口业务原则上应先收汇后支付货款,对以部分前T/T、D/P、L/C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其中单笔预付金额或累计预付金额(指同一供货单位)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其他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除自营业务外不得垫支货款.
B、对于先收汇(含远期信用证已承兑的)后支付货款的业务,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责任人签字,经财务经办审核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办理付款.
C、出口业务的预付货款,申请部门在提交审批时,应注明具体出货日期、收汇方式、出口金额和预计收汇日期.
D、申请部门未按照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除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外,不得预付货款.
三、销售退款审批
退款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责任人签字,经财务经办审核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办理付款,退款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万元),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费用支付审批
在外汇已收的前提下,出口项下直接费用(要求与外销发票号对应,不包括佣金)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责任人签字,经财务经办审核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办理付款,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万元)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除上述费用审批外,其他费用不论金额大小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申请部门在送交审批时,应在“付款申请单”上注明有关费率或费额标准,仓储费用的支付应有仓储协议.
费用支付原则上应先取得费用发票,或在支付后于当月及时取得.
五、对于特殊情况的付款由公司财务部建议调整审批权限.
六、为维护付款审批的严肃性,公司要求申请部门尽量合理安排付款时间,减少付款补签,必要时应授权他人履行审批职能.待补签的付款申请单应注明“同意补签”字样.
七、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