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有什么历史意义?-查字典问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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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有什么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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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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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沙舟

  第一表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res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in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

  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

2020-04-07 11: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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