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有什么历史意义?
《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有什么历史意义?
《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有什么历史意义?
《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有什么历史意义?
第一表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res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in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
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