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陈明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如何理解此法的“另行起诉”的含义?是允许同一事由还是不允许?
通常二审调解不成,可依法获另行起诉权限须注意事项是什么?
3回答
2020-05-18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