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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外部性】

  如何理解外部性

1回答
2020-05-1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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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群丽

  在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所谓外部性,又称为外部效应是指经济行为主体的个体经济行为的外在影响,表现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也就是说,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外部影响,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主体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者因此而获得补偿.而外部性问题是与公共物品相互联系的,二者都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这种共同特征的存在导致了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搭便车”行为和其他只求获取不肯付出等源自人的“自利性”属性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产生的后果就是经济学理论中所说的外部效应.经济法的外部性与经济法的影响有共通之处,是指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活动对与此活动无关的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使经济法的外部效应变得难以避免,只能通过寻求法内措施与法外途径的结合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产生或弥补其后果.通过对经济法外部性的分析可以发现,外部性问题可能普遍存在于法的大部分领域.法律,包括经济法被经济学家视为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经济法本身同样存在着外部性问题.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产生首先是源于经济法的特征,如经济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导性等;其次是源于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这种社会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和模糊性也导致了经济法外部性的产生.而在具体的经济法实践层面,这种外部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这两个环节.

  一,通过对经济法特征的深入分析和解读,有利于我们认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深刻把握经济法特征与经济法外部性之间的关系.首先,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的物质再生产领域,具有明显的经济目的性.这种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经济法对经济生活准则的表述”,,通常是“由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将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如在经济制度方面,国家通过制定颁布《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财政支出范围,同时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收入.该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然会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发展规划与经济运行,对中央和各地方而言,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额外收益和成本,从而在中央和各地方,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此外,在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层面,各种具体税种的实施条例、外商投资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等;以及,在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有序流转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范土地使用与流转的法律法规等,都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方之间、各行业和产业之间,以及在各行业和产业内部,产生相应的额外收益或成本,亦即外部性,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发展.第二,经济法具有政策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就在于“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弊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因此,“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而由于政策本身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第1页共3页x0c时常处于变动之中也就顺理成章.但是,由于政策本身对经济社会现实的影响往往比较直接,相应的政策性效应也会更加快速的在经济活动中突显,尤其是由于政策本身往往针对性更强、目的性更鲜明,其制定与实施都会对特定的群体、阶层、行业等等,产生较为明显的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亦即外部性,从而改变这些群体、阶层、行业等相互之间及其内部原有的(经济)利益格局,并对它们以后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因此,被赋予了法的效力的这些政策,亦即经济法规范,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更加明显——因为具有了法的特殊强制性效力——的外部性特征.例如在金融法领域,随着去年以来,针对表现为全国范围内的房价普遍上涨、CPI不断升高等现象的国家经济过热问题,央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命令、决定和指示,力求通过货币政策来发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不断升温的中国经济降温,并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平稳运行.在此过程中,这些政策、命令、决定和指示等,首先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实施的,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目前经济形势的“暂时性”政策,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的实施,已经或者正在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尤其是对经济活动中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行业和产业,如养殖业、生活消费品生产行业、房地产行业、城市居民、消费者等等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些或者是正的效应或者是负的效应,必将会影响到当前与未来不同群体的经济行为和选择,从而对经济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最后,经济法具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源于现代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失灵”,和市场的缺陷紧密相关.就新制度经济学的视域而言,政府干预也不过是市场的一种替代,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干预比市场本身更有效率.而这种“更有效率”意味着,国家的行政干预对相关主体所产生的影响更加直接、快速和深远.然而,无论是适度的干预还是过度的干预,政府干预、参与经济活动总会给不同的市场主体、行业和产业以及其他特定的群体、阶层,带来或正面或负面的额外影响,亦即会产生外部性.而对这种外部性的不同安排,就会相应的影响到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事实上,经济法作用的发挥,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通过对这种就不同主体而言各不相同的外部效应的分担与配置而得以实现的.典型的例子就是《价格法》,该法授权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或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可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制、提高、调整等干预措施.价格法的这些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市场价格异常的情况下,该法的实施能够给不同的利益群体施加不同的影响,为不同利益群体的经济行为选择增添不同的额外成本或收益.这种或正或负的额外性利益变动,必然会对相关群体产生规制性作用,从而最终起到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总之,经济法由于其有效调整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具有鲜明的经济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这些特征的存在是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管理和规制等密切相关的;这些特征也从一个角度全面反映了经济法的形貌和运行机理.深入的分析这些特征与经济法外部性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原因.事实上,也正是由于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以及这些特征背后所蕴涵的利益分化与整合、利益格局的调整,会给相应的利益主体带来这样那样的额外成本或收益,从而造就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存在.

  二、就经济法的制定而言,其外部性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中央与地方、国务院各x0c部门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不明确和模糊造成的,因为这种立法权限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的经济社会利益,这就呈现为经济法实践中的争夺、推诿经济法的立法权限和相关责任的问题.就经济

2020-05-18 2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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