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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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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1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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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云波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

  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

  律和其他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

  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

  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

  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的其他职权”.

2020-05-31 19: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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