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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1回答
2020-06-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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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旭光

  刚是我回答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06-20 09: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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