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劳动创造人”是个错误命题?
为何说“劳动创造人”是个错误命题?
为何说“劳动创造人”是个错误命题?
为何说“劳动创造人”是个错误命题?
一去年智者说(周树林)给我寄来了他的大作《我有所思》,书中再次对“劳动创造人”提出了质疑,“按照我们原来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只有人的劳动才称其为劳动.先有人然后才有人的劳动;先有‘人’的概念,然后才有‘劳动’的概念.如果说是‘劳动创造了人’,显然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周树林《我有所思》第179页)“劳动创造人”这个命题虽然是由恩格斯提出的,但恩格斯在这个问题的论述上存在着明显的互相冲突的地方.对于劳动,恩格斯曾多次指出,“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又是什么呢?是劳动”(《马恩选集》第3卷第513页),而真正的“劳动是从制造工具开始的”(《马恩选集》第3卷第513页),但是“没有一只猿手曾经制造过一把哪怕是最粗笨的石刀.”(《马恩选集》第3卷第509页)所以,猿的活动“还不是真正的劳动”(《马恩选集》第3卷第513页).既然猿的活动还不是人的劳动,那么劳动何心能够先于人从而决定猿转变为人呢?现代生物学告诉我们,物种(生理结构)是由遗传基因内在决定的,也就是说遗传基因是物种生理结构形成的内因.既然自然科学证明了基因与物种之间的关系,基因决定了这个物种与那个物种不同,那么我们有何理由否定人这个物种(生理结构)也是由基因内因决定的呢?因此,按照现代生物学的观点,人物种的形成也应该是由遗传基因内在决定的,而不是由动物的外部行为决定的.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的区别就在于人的活动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性活动,而动物的活动只是一种本能.有人说动物活动也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比如有些猴子,它知道用重物(如石头等)把果实砸碎,然后吃里面的果仁.其实,动物只能够以本能的方式利用工具,并不能如人那样从无到有地制造工具.人能够制造乒乓球拍和乒乓球开展体育运动,动物就不能制造这些东西.当然,动物能够拿着乒乓球拍和乒乓球玩耍,有些高等动物甚至能够模仿人打球的动作,但这些简易本能活动与人的活动存在质的差异.因此,不仅恩格斯自己对“劳动创造人”的论述自相矛盾,而且“劳动创造人”也不符合现代生物学物种是由基因内在决定的观点.最后,要说明的是,我完全赞同周树林老师的观点.“正确的结论理应是:自然创造了人,劳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完善了人本身,促进了人的进化.”(周树林《我有所思》第179页)二动物进化与行为选择大家知道,无论动物还是植物,其物种的形成是都是由基因决定的.但与植物总是相对固定某处生长不同的是,动物的进化过程有个行为选择参与其中.比如,长颈鹿,基因变化形成了脖子长短不一的长颈鹿,有的相对长些,有的相对短些.脖子相对长些的长颈鹿由于能够吃到高处的树叶而生存下来,而脖子相对短些的长颈鹿由于食物缺少被逐步淘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长颈鹿吃树叶的行为.在这种吃树叶的行为过程中,保留了脖子长的长颈鹿,淘汰了脖子短的长颈鹿.当然,有个问题也需要注意,长颈鹿的脖子越来越长不是因为食物位置高需要经常伸长脖子造成的,而是基因变化形成了更长脖子造成的,即基因变化在先.吃树叶的行为选择了更长脖子的长颈鹿生存下来,于是形成了今天的长颈鹿.同样,猿能够直立行走、手脚分工,不是由于经常“劳动”的结果,而是由于基因变异造成了有些猿的形体生理结构发生变化具备了直立行走、手脚分工的条件,生存环境的变化进一步选择了这种能够直立行走、手脚分工的猿,正如环境选择了更长脖子的长颈鹿一样.在这里,基因变异仍然是在先的.如果没有基因变异这个先决条件,猿就是再加强“劳动”的强度也不可能能够直立行走、手脚分工的.既然基因决定了直立行走、手脚分工的猿的形成,那么我们就不能否认人这个物种的形成也是由基因内在决定的观点.如果不是基因变异在先,人这个物种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形成的,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与猿物种分野的.当然,人物种形成后,经过劳动锻炼,手脚会更灵活,灵敏度更高,并最终形成弹钢琴的手和绘画的手.其实,逻辑非常简单.基因变异在先,基因决定了这个物种与那个物种不同,造成了这个物种与那个物种的分野.动物行为是基因变异的结果,而不是动物行为决定了基因的变异.在动物进化过程中,新物种的形成除了基因变异外,还必须有动物的行为选择.有利的变异通过行为选择得到保留,不利的变异通过行为选择被逐步淘汰.正如基因变异导致长颈鹿的脖子长短不一那样,基因变异也导致了猿或人的尾巴长短不一.如果说人的尾巴的消失是由于坐立姿势摩擦造成的,那实在可笑!基因不首先变异出短尾巴的人直至现代人,坐立姿势能把人的尾巴摩擦掉?最后,需要再次说明的是,动物的行为对动物物种的形成只能起外因选择作用,而不是内因决定作用,真正的内因是基因变异.三上世纪90年代,国内的龚缨晏和韩民青曾就恩格斯的“劳动创造人”展开过激烈的争论.龚认为物种的形成是由基因内在决定的.既然生物学证明其他物种的形成是由基因决定的,那么人物种的形成也是由基因内在决定的.韩认为仅有基因的变化,没有劳动的选择,猿是无法转变为人的.今日的争论再次出现这种局面.明眼的人应该能够看出来,“劳动创造人”已经被修改成劳动作为外因决定猿转变为人,而不是作为内因决定猿转变为人.让人不明白的是,既然长颈鹿的吃树叶的行为选择了更长脖子的长颈鹿生存下来,那么生物学为何认为是基因决定了长颈鹿这个物种的形成,而不是长颈鹿的吃树叶行为决定了长颈鹿这个物种的形成呢?很明显,生物学强调的是物种形成的根本原因即最主要原因,当然其并不否定环境等外因的作用.但是,为何到了说明人这个物种的形成,就不再突出生物学强调的基因原因,而非要突出强调行为原因呢?其实,强调行为原因也无可厚非,但有人却认为你的基因决定人物种形成的观点就是不承认人物种进化的行为原因,我就是为了克服你的缺陷而突出强调行为原因的.其实,这种看法不免让人觉得强词夺理.我如果不承认物种进化的行为原因,就不可能费尽笔墨去说明基因原因与行为原因是内因与外因的关系.我之所以这样划分就是告诉对方,劳动作为人的行为它只是外因,而非根本原因.也很明显,猿向更高形态进化时,是基因原因和行为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人物种如果向前发展也必然是基因原因和行为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问题是,猿的行为就等于人的行为吗?如果说猿的行为就是人的劳动行为,那么劳动作为外因决定猿物种转变为人物种就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但是,如果说猿的行为不是人的劳动行为,那么再强调说劳动决定猿转变为人就在逻辑上说不通.“劳动创造人”之所以争论这么多年,问题就出在这里.四问题争论到现在,思维敏捷的人应该能够看出端倪了.坚持恩格斯“劳动创造人”的人无非是想说劳动作为外因选择和推动了猿物种向人物种的转变.这种观点认为猿的活动与人的活动是同一的,即猿的活动就是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就是猿的活动.所以劳动才能跨越人的专属行为的界限成为猿的行为从而推动猿向人转变.问题是,如果说猿的行为就是人的行为,那么如何才能在逻辑上把人的行为即劳动与动物行为区别开来?国内理论界曾展开过关于劳动实践性质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纯客观物质性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说劳动实践是纯客观物质性的,那么就无法把人的劳动实践活动与动物的活动区别开来.最终,争论来争论去人们把劳动实践活动看成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即劳动实践是主客观的对立统一,既是客观物质性的,也是有意识、有目的.意识、目的性成为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