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的同学在课间休息时,经常在楼道推搡、追逐打闹。2011年5月19日,黄某在追打李某的时候,一不小心将李某推下了楼梯,造成李某手臂骨折、一颗门牙被碰掉。为此,小李的父亲要求】
某中学的同学在课间休息时,经常在楼道推搡、追逐打闹。2011年5月19日,黄某在追打李某的时候,一不小心将李某推下了楼梯,造成李某手臂骨折、一颗门牙被碰掉。为此,小李的父亲要求黄某的家长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可是黄父让黄某捎300元钱给李某后就不再露面了,还说同学之间相互打闹,都有责任,他能拿出点钱来就不错了。李某的父母听说后非常生气,于是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黄某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7283元,由其监护人支付。
(1)黄某侵犯了李某的什么权利?
(2)我国法律为什么要保护公民的此项权利?
(3)从此案中,我们应吸取什么教训?